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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监管

河滨县 R

以下是《河滨县分区条例》第17.32章“R-A居住农业区”允许用途的精确摘要:

第17.32章 - R-A居住农业区:允许的用途

本章概述了居住农业(R-A)区内允许的特定用途,并根据所需的许可证类型进行了分类。

A. 允许的用途(无需特殊许可):

  • 独户住宅。

  • 农作物、蔬菜园艺、果树和温室,仅用于繁殖和培育目的,包括在场内销售(附一个不超过两平方英尺的无照明标志,用于产品销售)。

  • 已废止。

  • 已废止。

  • 家庭经营。

  • 规划住宅开发项目,前提是根据县条例第460号的规定批准土地分割,并符合第17.180.010节或第17.180.020节的开发标准。

  • 非商业性饲养马、牛、羊和山羊:在面积超过两万(20,000)平方英尺且宽度为一百(100)英尺的地块上,前提是它们与现有住宅的距离不小于五十(50)英尺。每两万(20,000)平方英尺(最多一英亩)可饲养两只此类动物,之后每增加一英亩可再饲养两只。

  • 家禽、鸣禽和兔子(仅供居住者使用):所有家禽、鸣禽和兔子必须饲养在围栏区域内,距离任何地块线不小于二十(20)英尺,距离任何现有住宅不小于五十(50)英尺。

  • 商业规模的批发苗圃、温室、果园、鸟舍、蜂场(受县条例第551号约束)、种植农作物、果树、浆果和灌木作物,以及蔬菜、花卉和药草园艺:包括主要结合农场运营进行的果实(罐头除外)、坚果、蔬菜和其他园艺产品的干燥、包装和加工,前提是用于此类干燥、包装和加工操作的永久性建筑物和结构距离地块边界不小于二十(20)英尺。

  • 由居住者进行的美国未来农民(FFA)或4-H项目。但是,如果项目涉及鸣禽,则必须向规划总监提交一份未过期的鸣禽宣誓书表格(可在规划部门免费获取和提交)。

  • 饲养或繁殖豚鼠、虎皮鹦鹉、龙猫或其他类似的小型家禽或动物(不包括鸣禽):前提是所有此类用途都饲养和维护在围栏区域内,距离任何地块线不小于二十(20)英尺,距离任何现有住宅的距离不小于五十(50)英尺。

  • 临时摊位(面积不超过两百(200)平方英尺),仅用于销售在场内种植的产品,以及一个不超过六平方英尺的广告销售产品的标志。停车位应符合第17.188章的要求,但无需铺设路面。

  • 用于选择性或实验性繁殖和饲养牛、羊、山羊和其他农场牲畜或动物的农场或机构:受本节(A)(5)款规定的允许数量、条件和条款的约束。

  • 一间移动房屋,仅作为主要住所;前提是:

    a. 最小地块面积应为两英亩半。

    b. 移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七百五十(750)平方英尺。

    c. 地面与移动房屋底部之间的区域应由不透明的裙边遮挡,该裙边应牢固地固定在移动房屋上,以确保裙边坚固且不可移动。裙边应与移动房屋的侧板采用相同材料和颜色,尽管也可以使用其他耐候性材料。

    d. 移动房屋、卫生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位置应符合县卫生部门、县建筑安全部门和州法律的所有要求。

  • 放牧羊只,用于清理农田上的残茬或未收割的作物,每个地块在任何六个月内最长放牧期不超过三十(30)天,且对每英亩动物数量没有限制。

  • 保留。

  • 每耕种十(10)英亩允许增加一间独户移动房屋(不包括主要住宅)。该额外移动房屋应位于正在耕种的地块上,并由农场经营者或员工作为独户住宅居住;前提是:

    a. 移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七百五十(750)平方英尺。

    b. 移动房屋不得出租或待租。

    c. 移动房屋距离任何地块线不小于五十(50)英尺。

    d. 移动房屋应通过灌木或树木从前地块线遮挡视线,并安装洒水系统以确保植物材料的适当维护。

    e. 雇员住宅数量不得超过每个已建立农场经营的两个。

    f. 移动房屋、卫生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符合县卫生部门、县建筑安全部门和州法律的所有要求。

  • 非商业性饲养微型猪:在七千二百(7,200)至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九(19,999)平方英尺的地块上最多可饲养一头微型猪,或在不小于两万(20,000)平方英尺的地块上最多可饲养两头微型猪,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a. 任何拥有或监管超过四个月大的微型猪的人应向动物管理部门支付费用并获得许可证。

    b. 任何在A.1.款允许用途的地块上饲养或维护的微型猪,作为许可的条件,必须进行绝育。除非微型猪的所有者或监管者出示有效的兽医证明,否则不予颁发许可证。所有未绝育的微型猪将立即被扣押。

    c. 微型猪的体重不得超过两百(200)磅。

    d. 任何拥有、照管、保管或控制任何微型猪的人应将其猪只完全饲养在其自有房产上,但如果猪只在有能力的人的约束下离开该房产,则不在此限。

    e. 微型猪必须饲养在距离前地块线不小于三十(30)英尺、距离任何侧或后地块线不小于十五(15)英尺,且距离除该地块上的住宅单元之外的任何住宅单元不小于三十五(35)英尺的围栏内。

  • 饲养或繁殖成熟鸣禽(雌性):在两万(20,000)平方英尺至三万九千九百九十九(39,999)平方英尺的地块上最多可饲养十二(12)只成熟雌性鸣禽,或在四万(40,000)平方英尺或更大的地块上最多可饲养五十(50)只成熟雌性鸣禽和十(10)只成熟雄性鸣禽,供居住者使用。鸣禽应饲养在围栏区域内,距离任何地块线不小于二十(20)英尺,距离任何住宅不小于五十(50)英尺,并应结合住宅用途维护在地块的后部。

  • 已改良地块上的室外材料储存:半英亩至一英亩的地块上,储存量限制在一百(100)平方英尺,最大高度三英尺;一英亩或更大的地块上,储存量限制在两百(200)平方英尺,最大高度三英尺。

  • 雇员住房: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8节规定(可能修订)的要求,或由不超过三十六(36)张床位的集体宿舍或十二(12)个供单户家庭使用的单元或空间组成。雇员住房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8节规定的确定结果的审查,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8节(c)款由规划委员会处理和审议。

B. 允许的用途(需根据第17.216章批准地块规划):

  1. 美容店由居住者在家经营,不雇佣助手,且场内标志无照明且面积不超过两平方英尺。

  2. 临时房地产区办公室位于细分区域内,仅用于且在细分区域首次销售期间使用,无论如何不超过两年。

  3. 公共公园和公共操场、标准长度球道的标准高尔夫球场和乡村俱乐部。

  4. 儿童日托中心。

C. 允许的用途(需根据第17.200章获得有条件使用许可(CUP)):

  1. 移动房屋公园,根据第17.264章开发。

  2. 不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21.8节规定要求(可能修订)的雇员住房,或由超过三十六(36)张床位的集体宿舍或超过十二(12)个供单户家庭使用的单元或空间组成的住房。

D. 允许的用途(需根据第17.208章获得公共使用许可):

  1. 教堂、寺庙和其他宗教礼拜场所。

E. 其他规定:

  • 成熟鸣禽的数量可以根据第17.206章的规定,在允许数量的基础上增加最多百分之五十(雄性和雌性)。

  • 工业大麻活动根据本条例第17.32.010节的A.、B.或C.款允许或有条件允许,并受第17.306章规定的管辖,包括但不限于许可程序、位置、标准和批准要求。

  • 未列出的用途:任何未在B.、C.和D.款中明确列出的用途,如果规划总监认定其在性质和强度上与指定款项中列出的用途基本相同,则可视为允许或有条件允许的用途,并受其所属类别许可程序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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